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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9
点击次数:52 来源:佛冈讨债公司 官网:https://fg.hflmwl.com/佛冈催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涉外婚姻财产赠与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民与被告张某硕于2001年12月11日在某市新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硕与被告李某芳于2016年生育一子,后又生育一女。2023年,张某硕在新加坡向原告孙某民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认为被告李某芳与被告张某硕长期以夫妻相称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儿一女,而李某芳多年来无业,期间购房、生活支出等均系张某硕赠与。张某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共有人即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李某芳,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张某硕与被告李某芳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双方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应全部返还。
一审诉讼中,承办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13份律师调查令,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微信、支付宝、10个银行等部门分别调取二被告之间的交易明细,查询得知张某硕向李某芳共计转账2753020元,李某芳向张某硕转账1828476.69元。一审法院核减后认定张某硕给李某芳实际转账为829543.31元。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应核减两个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320000元,后判令被告李某芳返还原告孙某民509543.31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承办律师在一审举证的基础上充实张某硕与李某芳共同生活的证据,充分证实了二被告长期一起共同生活。同时,承办律师从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与抚养费纠纷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均不同,不应在一个案子中予以处理,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核减,既处理了赠与合同纠纷,又处理了抚养费纠纷,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结合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侵害无过错方财产等多角度说服二审法官,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观点。
案件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某民829543.31元;驳回李某芳的上诉请求。